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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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宗良
余柏賢 被告 余玄名
陳冠全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70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余玄名、陳冠全被訴傷害等一案,因原告於民國11
0年8月20日具狀就被告余玄名撤回刑事告訴,又撤回告訴效力及於被告陳冠全,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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