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副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副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徐副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1月24日晚間6│100年1月8日晚間││││時許起至同日晚間7│6時許起至同日晚間││││時11分許為警查獲時│11時32分許為警查獲││││為止│時為止││├────────┼─────────┼─────────┼─────────┤│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92號│字第403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356│99年度壢簡字第58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0年4月18日│100年5月2日││├───┴────┼─────────┼─────────┼─────────┤│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執│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653號│字第6786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