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4號原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陳傳國
黃淑芬 被告 唐胡意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唐胡玉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唐胡意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