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苟桓銘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苟桓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含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1MDMA糖果包73包檢出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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