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6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相對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97年度親字第8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97年度親字第83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獲准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相關審查文件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復查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