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俞玲┌─────────────────────────────────────┐│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樹林市農會│97年10月31日│22,733元│0000000││├───┼─────┼─────┼──────┼─────┼─────┼──┤│002│甲○○│樹林市農會│97年11月1日│49,950元│0000000││├───┼─────┼─────┼──────┼─────┼─────┼──┤│003│甲○○│樹林市農會│97年12月1日│49,950元│0000000││├───┼─────┼─────┼──────┼─────┼─────┼──┤│004│甲○○│樹林市農會│98年1月1日│49,950元│0000000││├───┼─────┼─────┼──────┼─────┼─────┼──┤│005│甲○○│樹林市農會│98年2月1日│49,950元│0000000││├───┼─────┼─────┼──────┼─────┼─────┼──┤│006│甲○○│樹林市農會│98年3月1日│49,950元│0000000││├───┼─────┼─────┼──────┼─────┼─────┼──┤│007│甲○○│樹林市農會│97年10月7日│11,000元│0000000││├───┼─────┼─────┼──────┼─────┼─────┼──┤│008│甲○○│樹林市農會│97年11月5日│11,000元│0000000││├───┼─────┼─────┼──────┼─────┼─────┼──┤│009│甲○○│樹林市農會│97年12月5日│11,000元│0000000││├───┼─────┼─────┼──────┼─────┼─────┼──┤│010│甲○○│樹林市農會│98年1月5日│11,000元│0000000││├───┼─────┼─────┼──────┼─────┼─────┼──┤│011│甲○○│樹林市農會│98年2月5日│11,000元│0000000││├───┼─────┼─────┼──────┼─────┼─────┼──┤│012│甲○○│樹林市農會│98年3月5日│11,000元│0000000││├───┼─────┼─────┼──────┼─────┼─────┼──┤│013│甲○○│樹林市農會│97年10月7日│49,95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