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宏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宏恩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宏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認其中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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