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旗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19號(偵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91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從刑,因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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