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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