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宜補字第71號
原   告  黃月櫻
       莊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拉斯維加斯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查本件併
案後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652,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
334元,尚不足23,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1項規定係其裁判費超過60萬元部分暫免繳納,本件裁判
費並未超過60萬元,無該條之適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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