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明得上列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受刑人阮明得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1年10月19日」,應予更正為「民國70年10月1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規定及前開解釋意旨,亦應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刑人阮明得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71年10月19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為「民國70年10月19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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