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饒林宇璿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法定代理人 饒林萬福 相對人 馬湘玲 上一人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第三人 饒林宇廷 上一人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過失傷害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調解(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0號),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黃世維書記官李宜蓉調解委員趙清文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饒林宇璿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饒林萬福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代理人陳玉芬相對人馬湘玲相對人代理人李韋辰律師第三人饒林宇廷上一人代理人吳順龍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馬湘玲當庭給付聲請人饒林宇璿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簽收:饒林宇璿)。
二、相對人馬湘玲當庭給付第三人饒林宇廷參萬元(簽收:代理人吳順龍律師)。另雙方約定此為預付性質,倘日後判決(或相當於判決)確定相對人馬湘玲應給付第三人饒林宇廷逾參萬元,則扣抵已支付之參萬元,不足部分再另行清償;倘賠償金額低於參萬元,則不另請求返還。
三、相對人馬湘玲撤回對第三人饒林宇廷之過失傷害告訴。聲請人饒林宇璿、第三人饒林宇廷撤回對相對人馬湘玲之過失傷害告訴。聲請人饒林宇璿撤回對第三人饒林宇廷之過失傷害告訴。
四、聲請人饒林宇璿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五、第三人饒林宇廷、相對人馬湘玲間之民事請求部分由雙方另行處理。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饒林宇璿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陳玉芬
相對人馬湘玲相對人代理人李韋辰律師
第三人陳玉芬(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吳順龍律師
調解委員趙清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李宜蓉司法事務官黃世維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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