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鴻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鴻銘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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