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國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被代位之原權利人 凃權泰 應負之過失比例為何,及依過失相抵後可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應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