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14號聲請人 陳永全 相對人 黃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2月26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自108年3月20日起,分3期給付聲請人積欠之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銀行帳戶,且如有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另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事故金1萬1,000元及健勞保2萬7,000元,共計3萬8,000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於108年2月26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為:「㈠資方同意給付勞方5萬5,000元作為和解金,以解決本次爭議;上開金額分3期於108年3月20日2萬元、
108年4月20日2萬元、108年5月20日1萬5,000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勞方表示同意,雙方達成和解。㈡勞方收訖上開款項後,同意拋棄107年11月
1日至10日之工資及本次主張之健勞保2萬7,000元之請求權。㈢雙方之車禍事故之爭議,請另尋途徑解決。」,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7頁、第18至19頁),堪認屬實。是上開調解方案僅就積欠之薪資5萬5,000元達成和解,且此部分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此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另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事故金1萬1,000元及健勞保2萬7,000元,共計3萬8,000元等節,然此部分顯非上開調解方案調解成立之事項,是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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