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益志 代理人 蔡逸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附表:
┌───────────────────────────┐│一、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6月21日至││108年6月20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二、應補正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補正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至108年6月)之收入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例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補正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至108年6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本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②補正任職於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及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聲請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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