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全㜫瑤被告 鍾碧貴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