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05號原告 陳致弘 被告 柯忠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4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曾宥豪 起訴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毋庸併予移送,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