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祺峰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887元(計算式:196.45㎡×4900元+26.18㎡×4900元=109萬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