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身分資格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 曾麗榮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
程昱菁 律師被告 陳飛龍
鄭聰明 陳麗琴 吳美 許阿園 蔡素珠 陳王彩月 上列原告曾麗榮與被告陳飛龍等人間請求確認身分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住持身分係與所屬寺廟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得為管理使用所有廟產,為具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起訴時已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陳飛龍、鄭聰明、陳麗琴、吳美、許阿園、蔡素珠、陳王彩月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怡潔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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