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榮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拾柒萬叁仟柒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