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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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98年4月12日,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8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互助會契約(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鳳林鎮│鳳光││944│建│││4,328│10000分之8│乙○○││││││││││││8││└──┴───┴────┴───┴───┴────┴─┴──┴──┴────┴─────┴────┘┌─────────────────────────────────────────────────────┐│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99│花蓮縣鳳林│鳳光段│國民住宅│四層91.21│91.21│││平方公尺│全部│乙○○│○○○鎮○○街7│944地號│、鋼筋混│││││││││││巷30號││凝土造四│││││││││││││層樓││││││││└──┴───┴─────┴────┴────┴─────┴───┴───┴───┴────┴───┴───┘共用部分:鳳光段300建號、面積:5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