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他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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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他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他字第5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相對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代表人 黃國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營業稅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4年11月30日104年度簡上字第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