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枝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宏嘉 、 林慧如 、 陳忠偉 、 黃玉燕 、及廣鑫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868,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8,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