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宋秉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秉軒犯妨害自由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秉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妨害│有期徒刑│102.06.12│臺中高分│103.05.29│同左│103.06.19│││自由│7月││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93號│││││││││││││├─┼──┼────┼─────┼────┼─────┼────┼─────┤│2│偽造│有期徒刑│102.05.10│臺中地院│103.08.06│同左│103.10.14│││文書│1年2月│(聲請書附│103年度││││││││表誤載為同│訴字第92││││││││年月11日)│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