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勘驗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