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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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64號原告 鍾青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