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56號原告 陳東凱 被告 陳彥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王振佑法官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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