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34號聲明人即被告 曾順興 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所為之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人即被告曾順興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收領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惟其內容僅為「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云云,而聲明人並非有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案件之訴訟,且該裁定亦未詳明起訴案號、審理案號、罪名等資訊,爰就此聲明疑義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固有明定,然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因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3191號),因聲明人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於104年10月2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處刑,並於104年10月13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75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聲明人對於本院非屬科刑判決之104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聲明疑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