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8號
原告 黃逸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泯峖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家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8號
原告 黃逸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泯峖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