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8號

原告 黃逸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泯峖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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