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福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2998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福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福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
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10頁,105年度執聲字第2683號卷第3至8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福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4日│104年12月22日│105年01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6318號│字第9033號│偵字第149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88號│105年度豐簡字第264│105年度豐簡字第34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27日│105年5月26日│105年7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88號│105年度豐簡字第264│105年度豐簡字第346││判決│││號│號││├────┼─────────┼─────────┼─────────┤││確定日期│105年5月27日│105年6月20日│105年8月8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300號(編號1│字第9651號(編號1│字第12998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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