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63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一段7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李信熹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24年8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李信熹於94年10月27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完畢。
三、嗣案外人李信熹於民國94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4年8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418,0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增補條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17-35│建│││81│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材料│台│位││├──┼─┼──────┼────┼────┼─┼─┼─┼─┼─┼─┼─┼──┼─┼─┼──┤│001│10│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14│45│25│45│10││14│鋼筋│3.│平│全部│││36│長和路2段12│南區長和│住商用鋼│.9│.1│.6│.1│.5││1.│混凝│62│方│││││巷235弄33號│段617-│筋混凝土│6│8│1│8│5││48│土造││公││││││35地號│造││││││││││尺││├──┴─┴──────┴────┴────┴─┴─┴─┴─┴─┴─┴─┴──┴─┴─┴──┤│含共同使用部分長和段10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7;停車位編號39,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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