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湯立鐘
柯懿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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