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交上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易字第201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品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06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