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七九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第七商業銀行港路分劉正溝 │SH0四九四0八│壹拾萬 陸仟肆佰元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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