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陳本興
陳鄭秀珠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3,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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