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63號原告 黃子芩 被告 王美惠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志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