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勝光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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