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468號
原   告  張正昇
被   告  朱富銓
       吳茂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詠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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