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振源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內將「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誤寫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惟因原判決在主文欄及理由欄均認定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並無違誤,足見上開案由欄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意旨,故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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