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鍾雲賜 被告 曾双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双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双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2萬元,應繳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4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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