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五號聲請人即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甲○○等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六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陳重瑜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