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王彩霞 債務人 黃美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肆仟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利率│期間│利率│├─┼─────┼──────┼────┼──────┼─────┤│1│新台幣│自民國106年│1.740%│自民國106年│0.1740%│││1,394,304│1月15日起至││1月16日起至││││元│民國106年7月││民國106年7月│││││15日止││15日止││││├──────┼────┼──────┼─────┤│││自民國106年7│2.740%│自民國106年│0.5480%││││月16日起至清││7月16日起至│││││償日止││清償日止││├─┼─────┼──────┼────┼──────┼─────┤│合│新台幣│││││││1,394,304││││││計│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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