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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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皓翔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執聲付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皓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皓翔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9
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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