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光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光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光智因竊盜等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6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自87年起即犯罪不斷,多次觸犯竊盜罪,一再侵害他人財產,本件之犯罪情節,在最長刑期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合併總刑期有期徒刑5年4月以下,及附表編號1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4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惠敏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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