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丁天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6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7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增列「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訴字卷第39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取財,反藉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以牟利,敗壞社會風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其於本案前並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兼衡其自稱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與配偶、公婆及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暨考量本件犯罪時間未長、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供稱查獲當日未收到錢,而當日於現場扣到現金新臺幣1,800元亦非當日 許嘉麟 等人之消費金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37頁、42頁),復無證據可認被告因媒介PHAMTHIPHU
ONG、 薛秀鳳 為猥褻行為而實際獲得報酬,且檢察官當庭亦主張被告尚未拿取費用等語,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064號被告甲○○○
女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晚間9時2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000○00號即其所經營之天美檳榔攤快炒店(下稱天美快炒店),意圖營利,並基於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許嘉麟與 丁嘉慶丁啟峰 及張 炎芳 等人至天美快炒店消費時,應許嘉麟之要求,媒介PHAMTHIPHUON
G(越南籍,甲○○○之妹)及薛秀鳳至許嘉麟等人之包廂內跳脫衣舞,並於裸體後與許嘉麟等人為身體磨蹭、摸胸部等猥褻行為,PHAMTHIPHUONG及薛秀鳳每人每小時之坐檯費為新臺幣(下同)500元,每500元由甲○○○抽取其中
100元,其餘400元歸屬PHAMTHIPHUONG或薛秀鳳,甲○○○並因此享有販售酒水、食物及收取包廂費用之利益。嗣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警方到場臨檢時,查獲PHAMTHIPHUONG正赤裸身體、跨坐在許嘉麟身上磨蹭,薛秀鳳則赤裸身體跳舞中。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天美快炒店係由被告經營│││偵查中之陳述。│之事實。│├──┼───────────┼───────────┤│2│證人薛秀鳳於警詢時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證述、證人PHAM││││THIPHUONG、許嘉麟於警││││詢時之證述。││├──┼───────────┼───────────┤│3│證人丁嘉慶、丁啟峰及張│警方到場臨檢時,查獲證│││炎芳於警詢時之證述。│人PHAMTHIPHUONG正赤││││裸身體、跨坐在證人許嘉││││麟身上磨蹭,證人薛秀鳳││││則赤裸身體跳舞中之事實││││。│├──┼───────────┼───────────┤│4│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⒈警方到場臨檢時,查獲│││寮分駐所臨檢紀錄表、內│證人PHAMTHIPHUONG│││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正赤裸身體、跨坐在證│││雲林縣專勤隊執行查察營│人許嘉麟身上磨蹭,證│││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各1份│人薛秀鳳則赤裸身體跳│││、現場照片19張、帳冊1│舞中之事實。│││本。│⒉脫衣陪酒之坐檯費由被││││告抽取5分之1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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