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吉
陳嘉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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