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仁本件被告張明仁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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