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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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暐傑選任辯護人蔡駿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5年間起即有上網瀏覽色情網站「85PORN」之惡習,並在該網站之不公開社團內,與該社團成員交流可在網路上強取未成年少女照片或強迫使未成年少女與其發生性關係之消息後,於106年1月30日上午1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內,使用家中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後登入其所申設臉書網站帳號,而以暱稱「 施伯鐘 」與代號0000甲00000號之未成年女子(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對話期間,基於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接續犯意,向甲女恫稱:「你想要我找你嗎」、「把你家人殺了」、「直接放火拿刀殺」、「想要我殺了他們」等語,以此脅迫方法要求甲女自拍照片及與被告外出發生性關係,惟因甲女未聽從而強制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前揭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10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3305號(第16157號、第16158號、第16159號、第16160號、第16161號、第16164號、第18710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7年3月14日以106年度侵訴字第66號案件判決有罪,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侵上訴字第40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等情,有上開案件起訴書、一審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觀諸前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㈦部分,與本案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者起訴被告強制未遂之時間、犯罪地點、使用之臉書帳號、被害人均相同,恫嚇之內容部分重疊、恫嚇之目的均包括要被害人自拍裸照,顯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則本案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再於其後之1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16日雄檢欽成106偵16163字第4988號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顯係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