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和秋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9,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